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说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