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或“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在《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五、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0%股权,截至目前,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