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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6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

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出现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情况,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控制。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 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相关机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七条 对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

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以下标准审批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宜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依照本制度第九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 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

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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