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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理财业务管理原则 ...... 1

第三章 理财业务审批权限 ...... 2

第四章 理财业务实施与风险控制 ...... 3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4

第六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理财业务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理财交易业务。

第二章 理财业务管理原则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理财业务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六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第七条 理财业务应选择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考虑适度分散,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因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投资的产品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理财业务审批权限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理财业务范围内进行理财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度。

(一)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理财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具体运作和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理财业务实施与风险控制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信息保密机制,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理财业务计划的拟定、具体理财方案的制定、理财业务的经办及

日常管理、理财业务的财务核算、理财业务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业务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理财业务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业务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财务部、审计部有权对理财业务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理财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理财业务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理财业务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理财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五)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

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理财业务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理财业务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的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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