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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4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慧博云通股票代码:301316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智新数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2904(67)室(一址多照)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慧博云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在本文中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慧博云通、公司、上市公司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智新数质济南智新数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钱友杭州友财钱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友财汇赢绍兴友财汇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翊芃友财青岛翊芃友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友财北京友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济南智新数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DW0TRC93

4、注册资本/出资额:35,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4-08-20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2904(67)室(一址多照)

8、登记机关: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经营期限:2024-08-20 至 2034-08-19

11、合伙人及出资信息: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济南铁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999.0079.9971
2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7,000.0020.0000
3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29

1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在慧博云通任职情况
1王飞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济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继续减少公司股份的情形。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的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3日,智新数质与杭州钱友、友财汇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智新数质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4】元/股的价格受让杭州钱友持有的公司股份1,7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7%;智新数质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4】元/股的价格受让友财汇赢持有的公司股份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2,0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
智新数质合计持有股份00.0020,100,0005.0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20,100,0005.02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相关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杭州友财钱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1”)

2、绍兴友财汇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2”)

3、济南智新数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二)标的股份

2.1 甲方1将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中数量为17,100,000股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1”)转让给乙方,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7%;甲方2将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中数量为3,000,000股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为“标的股份2”,“标的股份1”、“标的股份2”合称为“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5%。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2.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100,0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2%。

2.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易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股份转让

3.1 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指目标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等类似文件,以下称为“合规性确认文件”)且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为“中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3.2 本协议各方确认,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且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目标公司《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职责。

3.3 本协议各方承诺,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的顺利完成,各方将提供一切必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审批材料、在过户登记文件上签字/签章、取得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授权等。

(四)转让价款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依据本协议签署生效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确定,即14元/股,标的股份1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39,400,000】元(大写:贰亿叁仟玖佰肆拾万元整),标的股份2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2,000,000】元(大写:肆仟贰佰万元整)。

4.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根据第三条约定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乙方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47,880,000】元(大写:肆仟柒佰捌拾捌万元整),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8,400,000】元(大写:捌佰肆拾万元整);

(2)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标的股份剩余转让价款,即乙方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191,52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壹佰伍拾贰万元整),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33,600,000】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万元整)。

4.3 自乙方支付第一笔费用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五)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六)陈述、保证与承诺

6.1 甲方向乙方陈述、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拥有所需的权力或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他文件生效后,将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2)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

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a)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重大合同,但甲方已经取得合同他方同意的除外;(b)任何中国法律,或对甲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或政府性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决或命令。

(3)甲方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理解本协议签署后的法律后果,其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4)截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不受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或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6.2 乙方向甲方陈述、保证及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所需的权力或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他文件生效后,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a)乙方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的组织性文件;(b)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重大合同,但乙方已经取得合同他方同意的除外;(c)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对乙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或政府性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决或命令。

(3)乙方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理解本协议签署后的法律后果,其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七)违约责任

7.1 协议签署后,除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7.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文件后,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其超过该笔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乙方应当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补正该等违约行为,若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能补正,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7.3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若因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7.4 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的5个工作日之内,未配合乙方完成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或导致甲方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未通过,甲方应当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该等违约行为,如补正期限届满仍未能补正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款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损失的计算标准,自补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以甲方应退还金额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照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八)保密条款

8.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8.2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九)争议解决条款

各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本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认可并同意选择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

(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10.1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3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入和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智新数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股票简称慧博云通股票代码301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济南智新数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2904(67)室(一址多照)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20,100,000股 变动比例(增加):5.02% 变动后持股数量:20,100,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0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情形。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以下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智新数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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