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4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交;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第十一条 经内部审议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的保密义务,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保密承诺函》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8月24日
附件一: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表
申请人员 | 申请时间 | ||
申请部门/子公司 | 暂缓或豁免披露类型 | ? 暂缓 ?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备注
备注 |
附件二: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知情人 姓名/名称 | 所在单位 /部门 | 所在单位与 公司的关系 (注1) | 职务/ 岗位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码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 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 时间 | 登记人 (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