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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有关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作为增持主体公布增持计划,该等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书面报告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董事

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其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对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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