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人选提名提出建议。监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成员是否按照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亦称为提名委员会主席)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及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
《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教育背景以及职业经验;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意见,对公司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与提名委员会所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该事项的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应担任提名委员会的秘书。如公司秘书缺席,其委派代表或由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委任的任何人士应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八条 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书面签署之决议案亦为有效,犹如其已于提名委员会正式召开及举行之会议上获通过一样。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除非汇报该事项与提名委员会的一般职责相冲突或受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限制而不能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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