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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4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管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战略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会议材料汇总审核、会议通知与召开、会议决议起草等工作等;(二)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战略发展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方案(单个投资项目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项目)及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股权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方式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形成的会议议案材料、会议纪录、会议决议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事务管理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不得对外扩散会议上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0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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