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真了解情况,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需要及2024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公司拟在年初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基础上增加部分交易金额。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与有关人员进行必要沟通,了解公司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背景与内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在2024年上半年实际经营情况及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预计,是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进行了分项表决,关联董事均按要求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2024年度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4,46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独立董事石瑛女士回避发表独立意见。
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任董事于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持股3%以上股份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名侯华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侯华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必要沟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侯华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经审查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侯华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侯华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石 瑛:
李建新:
Tieer Gu(顾铁):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