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财务报告,加强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
分析利用全过程的内部控制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
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
利用,防范财务报告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应企业某一特定日
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
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
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
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
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 1 -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
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
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
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
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纳入合并
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领导报告的编制、对外提
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编制
和分析报告编写工作,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
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 2 -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
告。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
(三)补充资料。
第九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
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公司不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随意改变财务
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违反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条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一)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
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
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等。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财
务部经理审核后,提交财务总监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单
- 3 -
位。
(二)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相关处理:
1、对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应予以高度关注。其中: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会计准则制度的变
化、年度内合并报告范围的变化等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非常
规事项是指企业在以往经营及帐务处理中未曾发生的特殊
事项,包括但不限:商誉、投资性房地产、或有事项计量、
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等。
2、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处理:公司财务部定期与资
产管理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沟通,组织沟
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
量等涉及重大判断和估计,对重大会计事项及非常规事项进
行会计处理前,由各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提供相关审核批准
文件后,财务部编制《XX 年度(半年度)重大财会事项处理
意见的报告》,依据《重大财会事项的判断与处理》的相关
流程操作报批,并根据批复意见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清产核资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需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减值测试
和核实债务工作:
1、确定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核实计划。
2、做好各项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的核实工作,包括:与
银行核对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核查结算款项,
- 4 -
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
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核查原材料、在
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核查账面投
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
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核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
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清查土
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核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
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等。
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经理办公会审核,针对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将
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
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
(四)对账、调账、差错更正及结账
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日常定期核对会
计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然后实
施关账操作。具体管控措施: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
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检查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
度。
- 5 -
3、调整有关账项,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确定本
期应计的收入、费用。
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
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对于调整项目,需要取得和
保留审批文件,作为调整依据。
5、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
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
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为了赶编财务报告而提前结账,
或把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延至下期记帐,也不得先编财
务报告后结账。应在当期所有交易和事项处理完毕并经财务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实施关账和结账操作。
6、如果在当期关账之后需要重新打开已关闭的会计期
间,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进行。
第十一条编制个别财务报告:
(一)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
应当真实可靠。一是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
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二是各
项负债应当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
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三是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公司
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或
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
- 6 -
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二)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
润。一是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
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二是各项费用、成本的
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
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三是利
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
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
利润。
(三)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
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
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四)进行校验审核工作,包括期初数核对、财务报告内
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审核、报表前后勾稽关系审核、期末数
与试算平衡表和工作底稿核对、财务报告主表与附表之间的
平衡及勾稽关系校验等。
(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对报表中
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检查担保、
诉讼、未决事项、资产重组等重大或有事项是否在附注中得
到反映和披露。
第十二条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分级收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审核,进而编
- 7 -
制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一)编报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中采用成
本法核算的控股子公司,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以确定合并
范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由财务负责人审
核、确认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二)财务部门收集、审核下级单位财务报告,并汇总出
本级次的财务报告,经汇总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部门制定内部交易事项核对表,报财务负责人
审批后下发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单位。财务部门核对本单位及
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事项和金额,如有差
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编制内部交易表及内部往
来表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四)对合并抵销分录实行交叉复核制度,具体编制人完
成调整分录后即提交相应复核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
录入试算平衡表。通过交叉复核,保证合并抵销分录的真实
性、完整性。
第三章 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审核:
(一)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主要
- 8 -
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签名盖章;财
务总监审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并签
名盖章;公司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整体合法合规性,并签名
盖章。
(二)公司应保留审核记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前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审计: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二)公司不得干扰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并应对审计意
见予以落实。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
随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公司的财务报告需经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
审核通过后向全社会提供。如确有需要,提前向有关部门报
送财务报告的,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和保密
工作。
(二)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公司负责人逐级把关,
对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格式的合规性等予以审
核,确保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
等各方面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
- 9 -
法完全一致。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
度对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流程
中的每一步骤设臵时间点,对未能按时及时完成的相关人员
进行处罚。
(四)相关人员在编制和传递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负有保
密义务,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提供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
内。
(五)公司对外提供的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
定妥善保存。
第四章 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全面分析
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
(一)编写时要明确分析的目的,运用正确的财务分析方
法,并能充分、灵活地运用各项资料。分析内容包括:一是
公司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
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
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
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二是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
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
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
- 10 -
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三是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
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
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臵。
(二)财务总监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
作用,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同时负责审核财务分析报告的准
确性,判断是否需要对特殊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并对财务分
析报告进行补充说明。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资料、重大
事项以及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有较大差异的情况要做重点
说明。
(三)公司财务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
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财务部应认真分析研究,进而修改完善
财务分析报告。
(四)修订后的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
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
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