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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01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经营渠道多元化”的发展战略,提高公司存量
资产运营效益,规范公司证券投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
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
行为。证券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的原则。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不得将募
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四类:
    (一)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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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
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三)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四)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证券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五条 公司组建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业
务,证券投资小组的组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内容确定。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由证券部负责具体运作;财务部门负责资
金的汇划;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进行重大证券投资计划和额度,应在年初上
报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总投资不得超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董事会的授权额度,董事会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额度
范围内,并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对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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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为单项证券投资金额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
公司净资产 1%之内;
    (二)对上述证券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超过限额的,应
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八条 证券投资方案由证券部制定报证券投资小组审
核通过后执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
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按季度报告证券投资情况。包括
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同时根据
资本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由证券部不定期的上报管理层进行
审批。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
律、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
规定,认真分析,准确运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
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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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
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
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
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证
券部进行管理和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财务部进
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财务
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计划划拨
证券投资资金。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财务
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谨慎性原则,预测各项投资可
能发生的损失,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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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的实施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
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
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
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
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
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
投资资产。
    (三)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和知情人员须保守公司
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
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证券投资相关负责人的指令负
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
    (五)公司审计部门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审计。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的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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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职
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
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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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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