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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2013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01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母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筹资活动,防范筹
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及其相关
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及子公司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经营发展
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
活动。
    第四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遵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
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规
划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筹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证券部、
董秘处为公司筹资业务的配合部门。
    第六条 财务部应在每年制定预算后根据企业经营战
略、预算情况与资金现状等因素,提出筹资方案,筹资方案
应包括筹资金额、筹资形式、利率、筹资期限、资金用途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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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对筹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包括但不限
于战略评估、经济性评估、风险评估,论证可行后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承办
部门,负责联络承销机构、拟定发行公司股票或债券筹资方
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
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配合董秘处做好与筹
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借款管理的承办部门,负责
办理公司银行借款、还款及票据贴现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
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同时办理所有筹资
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
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子公司财务部协助办理。
    第十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
应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
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金融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及子公司财务部应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
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与记账以及税
务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
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公司相应调整财务、
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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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需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需有
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上述计划须经相关部门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公司证券部起草发行方案,
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董秘处、财务部、企划部等相关部门
对发行方案进行论证,公司发行股票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具体由证券
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董秘处、财务部配合。
    第十六条 证券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
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
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七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委托证券部和财务部
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
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
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资金预算,对公司
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种类及形式、借款额度,作出筹资计
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递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内借款在该计划额度内的,经公司
董事长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办理借款
具体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
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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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借款流程和财务核算:
    (一) 公司短期借款是指借款时间在一年以内(含)
的借款;
    (二) 财务部根据审议通过的筹资计划、公司经营状
况和资金需求提出贷款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
准,如涉及担保方的由担保方审核确认;
    (三) 短期借款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计提
和支付借款利息并实行岗位分离;
    (四)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借款类别在短期筹资登记簿
中做好登记。银行按季度计算筹资费用,入账前要复核,并
做好费用化和资本化利息区别核算;
    (五) 公司财务部门建立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
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对于跨年度借款在年底
领取利息单后,要做好银行未计算期间利息预提的列示;
    (六) 根据还款计划偿还借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长期借款事先必须由财务部门联合相
关部门编制长期借款计划说明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用款
计划、还款期限与还款计划等。
    (一) 公司长期借款是指借款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借款;
    (二) 根据审议通过的计划,由公司财务总监提供具
体报批的长期借款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 长期借款合同应包括贷款种类(在建工程、并
购贷款等)、用途、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
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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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筹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利
息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清
算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清算损益;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按有关制度做好应计利息核算;自建固定资产在资产尚
未交付使用前利息计入在建工程;并购贷款利息计入当期财
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法律法
规与金融机构的相关制度规定,在借款活动中充分维护公司
信誉;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
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
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
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财务部门提出
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偿还后及时
做账务处理并更新借款台账。
               第四章 筹资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
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
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
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
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
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
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
的预算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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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需履行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
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
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
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
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八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
财务部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经营
管理层及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
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50%时,财务总监应
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及子
公司上一季度的筹资及还款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或
监事会的委托对公司及子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
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
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
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6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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