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13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01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内担保行为,有效控制
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间
接对外担保,故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
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内担保的决策机构,公
司一切对内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内提供
担保。
                        - 1 -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内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
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
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姓名;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
资料(如适用);
    (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
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 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内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批准对内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书面
同意。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 2 -
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
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
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
损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内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内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的对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3 -
审计净资产的 1%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担保行为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第十条第(四)项
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的期间;
    (六)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
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
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
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
改。
                          - 4 -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
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内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
序。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对内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内担
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评估;
    (二)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并及时
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处;
    (三) 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
监督工作;
    (四)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
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
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合并分立、
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
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
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
告。
    第十六条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
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
                          - 5 -
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
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
处报告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
债权时,公司应立即通报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报告
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
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
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
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
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
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 6 -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
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内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向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
提供相关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 7 -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
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人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
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
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8 -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