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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13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01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其 50%以上(含 50%)股权,或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
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
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
                        - 1 -
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
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
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
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和
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
和自主管理。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委任和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 (股东决定)行使股东
权力 ,选举(委派)董事(执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 2 -
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
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
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根据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所规定的
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执行监事)
或股东会(股东决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
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召开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
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3 -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
三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
东 会(股东决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四章 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
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
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
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该方
案。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 4 -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子公司股东决
定 (或股东会)的形式作出。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子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
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总资产的 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5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
入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子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议通过。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子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
关联交易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长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总资产的 2%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净资产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 6 -
报表净资产的 2%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2%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经公司董事长审议通过后经子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子公司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提供担保。
    (二)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以子公司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
形式作出: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
产 10%的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
                        - 7 -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经营决策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
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 (一人公司除
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
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
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
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 8 -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
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
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
议后,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
抄送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
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
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
门经理等。
    第三十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
                       - 9 -
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
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年度
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
事会。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
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
实施定员定编制度。
    第三十四条 非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
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重大调整和
变动应当及时报备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
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
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 、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
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
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
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 10 -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
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各项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订子公司相关
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指导、监督控股子公司资
金的管理,负责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检查。公司财务部对子
公司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
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根据情况核定并下发子公司的
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分解下达实施。预算
执行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子公司可以于每年 10 月份一次性
提出调整年度预算的申请,经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子
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
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
                       - 11 -
资料:
    (一)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向
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 控股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控股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0 日内向公司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控股子公司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8 日内向公司报
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
要,进行对外筹资,选择筹资方式和对象时,应充分考虑筹
资结构、成本及偿还风险,在优先考虑公司内部资金的前提
下,按照子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未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和公司批
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上应围绕做强做大
主业展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
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
                        - 12 -
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
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
施。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经过子公司的董事
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视同为公司对外投资进行审批)。子公司在
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决定之前,应提请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投资议案。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
政策,接受本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
序。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
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及时向公司报备或核准具体投资计
划,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
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
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如确
有需要须经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批准(视同为公司的对外投
资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 13 -
    第五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控股子公司的日常运
营管理。但当控股子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的工作不
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
权力。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具体参见《公司制度汇编第十五篇—黑龙
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具体参见《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
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
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
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部。
                         - 14 -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
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
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
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
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
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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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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