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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巨轮智能装备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

勉义务。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第十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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