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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结论,出具内控评价报告,并对内控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审计部牵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头有关人员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控评价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及程序第六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八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归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类:

(一)设计缺陷:指公司未建立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要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控制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指建立了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没有得到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指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显示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二)重要缺陷:指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具体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缺陷指财务报告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缺陷类型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上一年度合并资产总额的2%
重要缺陷错报金额介于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定量标准之间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上一年度合并资产总额的1%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能表明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且沟通后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控制环境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能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视为一般缺陷。第十四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财务报告目标以外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能表明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重罚且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2、重大事项违反现有的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能表明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1、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重大决策不科学并造成较大损失;

4、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视为一般缺陷。第十五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六条 审计部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评定的内控缺陷为基础,综合内控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地编写内控评价报告,由董事会最终审批。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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