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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参、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证券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参

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收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子公司里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经证券事务部认可),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变更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五)重大交易;

(六)关联交易;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董监事、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一)出现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十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报证券事务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在事项发生前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在事项发生前报证券事务部: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

第十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公司证券事务部: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其他重大情形之一,应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

(一)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及相关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9)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三)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第二十条 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证券事务部按期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该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资产或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三)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证券部及时完成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报告重大信息后,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第二十二条 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相关信息: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资料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资料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业务部门提供资料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资料为准;涉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公司对口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资料为准。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须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对外提交,并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

的责任。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重大信息和报表资料,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先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呈董事会秘书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重大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重大信息资料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送证券事务部备案,由证券事务部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对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证券事务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负有报告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公司的重大事项,各个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均负有报告责任,会议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会议召集人承担报告责任。

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分别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承担最终的报告责任。如果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内部信息报告与第一责任人发生争议,由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总经理承担报告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信息报告联络人或其他人员,在知晓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报该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和公司,可先以口头形式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其相关信息,而后再提交书面形式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 其他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二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因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者负有报告责任的公司股东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而导致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不准确,由该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者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至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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