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现就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暨指定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发表意见如下:
1、鉴于李畅女士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由公司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丁成车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须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经审查丁成车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我们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具备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条件。
经征求丁成车先生本人意见,其对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表示同意。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丁成车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暨指定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意见》签字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王玲 | 汤云为 | 武亚军 |
常张利
常张利 | 张毓强 |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