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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31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三年一月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
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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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
会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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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
职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监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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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
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召集监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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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七)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监事过半数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
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可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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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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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
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
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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