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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成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并修订相关内控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并修订相关内控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2024年5 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13,755股回购注销。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由417,396,900股变更为415,883,14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 《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739.69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588.3145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公司原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之审计账面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公司股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公司原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之审计账面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份15,000万股,发起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公司股份15,000万股,发起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41,739.69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41,588.3145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前述事项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如委托书上未注明,公司可以认定其为全权委托,股东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批超过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批超过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无正当理由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况除外;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
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七)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依据前款第(十八)项规定决定发行股份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法律、法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季度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4、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分红或者季度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或季度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季度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 4、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5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指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季度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
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指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供相应的担保。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还调整了部分文字内容表达,包括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总额”调整为“总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 相关内控制度的修订情况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修订
1《股东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监事会议事规则》
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5《总经理工作细则》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中,除《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外,其他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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