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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锂电: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8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37.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5,950.00万

股的1.49%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8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23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7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2024年7月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仅收到部分员工的咨询,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向相关员工进行了客观、详细的解释说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4年7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4-037)。

4、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7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4-038)。

5、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确定2024年8月22日为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3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0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00.00万股调整为295.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调整为237.00万股,预留授予58.0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保持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22日,并同意以

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23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对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授予23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8月22日;

2、首次授予数量:237.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60人;

4、首次授予价格:12.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3个归属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 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 比例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沈锦良中国董事长155.080.09
2沈 鸣中国董事、总经理103.390.06
3李伟锋中国董事、副总经理51.690.03
4林 刚中国董事、副总经理51.690.03
5张先林中国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51.690.03
6黄振东中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1.690.03
7任国平中国财务总监51.690.03
8张雪梅中国沈锦良配偶31.020.02
9沈 刚中国沈锦良之子51.690.03

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151人)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151人)17960.681.12

三、预留部分

三、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5819.660.36

合计

合计295100.001.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皆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除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2日,授予价格为12.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3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8月2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23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50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分别为:13.3213%、13.5555%、13.4650%(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分别为: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计激励成本(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237.00982.49229.43441.24227.9683.87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归属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皆因四舍五入所致。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首次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2、《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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