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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688099 证券简称:晶晨股份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9月

目 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4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

议案一附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行使、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并按大会工作人员的安排进行。发言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股东及代理人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及代理人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八、会议工作人员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有关人员有权拒

绝回答。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十、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现场出席的股东按要求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出席会议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晨股份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3)。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会议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 下午14:30

2、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漕河泾康桥商务绿洲E5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9月2日)的9:15-15:00。

4、会议召集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序号内容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和提问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统计投票表决结果(休会)

(八)宣读投票表决结果(复会)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辉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吴辉先生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吴辉先生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吴辉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截至目前,吴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后,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冯义晶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若冯义晶先生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则由冯义晶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冯义晶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冯义晶先生已承诺尽快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培训,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附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冯义晶先生,男,1982年生,于2004年6月获得中国南京审计大学(前称南京审计学院)审计学士学位;于2017年1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于2013年1月,亦获接纳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于2010年11月,亦获内部审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认可为注册内部审计师,在会计及审计领域拥有约18年的经验。于2004年8月至2016年10月,冯先生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任职,最后职位为高级审计经理,负责审计以及其他鉴证及咨询服务。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冯先生为万色城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该集团的整体财务事务。于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冯先生为苏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为管道天然气运营商,其股份先前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直至2022年8月3日,股份代号:143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19年5月至今,冯先生任濠暻科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440)的执行董事及财务总监,主要负责监察该公司整体的会计及财务事务管理。

截至目前,冯义晶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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