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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宝生物: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2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的应对处理工作,做出相应的决策和部署。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舆情的性质、等级和影响进行评估;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决定舆情处理方案;

(四)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工作;

(五)统筹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和沟通工作;

(六)处理舆情应对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的人数和人选由董事长决定,其中应包含董事会秘书。小组成员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收集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结合其工作职责特点,将舆情识别和发现纳入其日常工作范围,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舆情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多媒体官方账号及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平台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情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第九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级别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须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深入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根据舆情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拟定舆情级别,报请舆情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估,确定舆情级别,并视舆情严重程度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前提下,客观耐心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积极面对,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平稳有序,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小组会议,会议应作出应对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发生一般舆情的,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应对及处置工作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舆情发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个人或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

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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