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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1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且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修订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和《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发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的证券产品,具有合理的背景与目的。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6.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9.《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10.公司审议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我们已对本次发行的全套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特此公告。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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