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
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故将本规则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