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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公告日期:2005-08-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作投资方:兰州铝厂
     投资总额:81633万元
     投资项目名称: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
     投资收益:公司将与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签订长期供用电合同,公司用电成本将有所下降。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焦振东董事回避表决。
    一、对外投资的概述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 30万千瓦自备电厂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工业[2005]1284号核准,同意项目建设。公司拟与兰州铝厂共同投资组建“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进行自备电厂项目建设。该公司注册资本为81633万元,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16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兰州铝厂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此次与兰州铝厂共同投资设立“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属关联交易事项,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主体介绍
    兰州铝厂:法定代表人:焦振东
                注册资本:202670000.00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资产管理、物业管理
                住所:兰州市西固区环行西路6号
    兰州铝厂目前是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兰州铝业79,472,482股,占总股本的14.65%。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投资标的情况介绍
     投资方名称           投资额          投资比例          投资方式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1633万元          51%         现金(自有资金)
兰州铝厂                 40000万元          49%         现金(自有资金)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后,拟定相关投资合同并及时披露。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加快自备电厂项目建设,公司拟与兰州铝厂共同投资设立“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建成后,本公司将以较上网电价优惠的价格与其签订长期供用电协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由于兰州铝厂持有本公司79,472,482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4.65%,此次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此次与兰州铝厂的合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由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有利于公司自备电厂项目的尽快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工业[2005]1284号文件
    2、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3、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4、自备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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