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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4-039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虹桥祥源希尔顿酒店二楼源福厅5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64
其中:A股股东人数25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64,118,400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616,364,99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47,753,40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8.5648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26.510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2.054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郑国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郑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田新民先生出席现场会议,董事俞培俤先生、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冷文斌先生,独立董事郑启福先生、陈金山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江山先生出席现场会议,监事董云雄先生、梁婧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16,003,09899.9413184,4000.0299177,5000.0288
B股47,753,402100.000000.000000.0000
普通股合计:663,756,50099.9455184,4000.0278177,5000.0267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A股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483,119,989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5%普通股股东27,896,952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104,986,15799.6564184,4000.1750177,5000.1686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8,958,75897.8227184,4002.013515,0000.1638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96,027,39999.831000.0000162,5000.1690

B股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B股股东分段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5%普通股股东47,691,464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61,938100.000000.000000.0000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61,938100.000000.000000.0000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00.000000.0000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备战律师、杨舒雅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年8月2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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