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4-036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具体详见“一、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中具体披露内容;
? 涉案金额:公司作为原告涉案金额为6,984.06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为6,656.2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已终审判决或结案的诉讼案件,公司已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由于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最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于2024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9)。公司梳理了已披露的各诉讼案件进展,该等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情况
序号 | 案件编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含第三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 (原告诉请)万元 | 进展阶段 |
1 | /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 | 广西北港新材料有 | 承揽合同纠纷 | 3,342.60 | 一审审理中,法院裁定适用普通程序。 |
有限公司 | 限公司 | |||||
2 | (2024)桂0802民初2029号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2,069.91 | 一审已判决,详见本公告第二、主要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
3 | (2024)沪0107民初7862号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 买卖合同纠纷 | 555.26 | 法院已受理,资料已提交,立案待开庭。 |
4 | (2023)苏0391民初66号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19.91 |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19.91万元(不含延迟支付利息),二审已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原告已支付60万元。 |
5 | (2023)冀0302民初12370号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武安市崇义长天炉料厂 | 承揽合同纠纷 | 300.00 | 已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合同欠款300万元。 |
6 | (2022)京0111民初11861号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双辽市河湖联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 加工合同纠纷 | 240.00 | 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拖欠款项240万元及利息。 |
7 | (2024)晋0105民初1805号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14.12 |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14.12万元(不含延迟支付利息),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
8 | /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24.99 | 已立案,待开庭。 |
9 | (2023)京0102民初34821号 | 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 |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7.27 | 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17.27万元及利息,被告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
合计 | 6,984.06 | / |
(二)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诉讼情况
序号 | 案件编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含第三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 (原告诉请)万元 | 进展阶段 |
1 | (2023) | 广西贵港钢 | 秦皇岛市 | 承揽合 | 5,152.68 | 一审已判决,详见本 |
桂0802民初1359号 | 铁集团有限公司 | 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同纠纷 | 公告第二、主要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 ||
2 | / | 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1,344.63 | 一审审理中,法院裁定适用普通程序。 |
3 | (2023)冀0225民初2388号 | 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 唐山飞冀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72.40 | 已判决,被告清青环保不承担付款责任。 |
4 | (2023)冀0302民初11351号 | 河北新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4.17 | 已结案。 |
5 | (2023)冀0302民初11307号 | 刘向东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介合同纠纷 | 35.00 | 已结案。 |
6 | (2023)冀0302民初11501号 | 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7.41 | 已结案。 |
合计 | 6,656.29 | / |
二、主要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贵港”)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清青环保作为原告及被告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已分别出具,具体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纠纷,诉讼当事人及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之“二、主要诉讼案件的情况及进展(超过1,000万的诉讼)”之“(一)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案件诉讼情况”的内容。公司近日收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桂0802民初2029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296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拟于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纠纷,诉讼当事人及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之“二、主要诉讼案件的情况及进展(超过1,000万的诉讼)”之“(二)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诉讼案件诉讼情况”的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桂0802民初1359号,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GJT-QT-T2019/115《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x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x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脱硫部分)技术协议》、《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x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脱硝部分)(中高温催化剂)技术协议》于2023年3月15日解除;
(2)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4,320万元;
(3)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支
付其占用工程款4,320万元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4,32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付清之日止);
(4)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拆除其承包范围内的2x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设备;
(5)驳回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434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6,235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8,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拟于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已终审判决或结案的诉讼案件,公司已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由于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最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