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申请财产保
全暨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与仲裁阶段:一审诉前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为一审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人。
?涉案金额:66,298,024.3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诉前调解期内,为了保障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支付,保证公司及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新盾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盾保与王飞合同纠纷一案,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盾保于2024年8月16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盾保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17245号],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盾保因与王飞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盾保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1724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暨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2024-057)。
二、本次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人: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1幢822-9被申请人:王飞
(二)保全申请情况
申请人新盾保与被申请人王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盾保于2024年8月 16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298,024.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新盾保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三)保全裁定情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盾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17245号],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王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298,024.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诉前调解期内,为了保障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支付,保证公司及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新盾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17245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