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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2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审计机构,提升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聘对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在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

(七)具有信息安全管控能力,能够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信息披露要求,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在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议案中应对该等情形进行评估与专项说明。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并通知公司开展具体选聘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召集相关部室设立招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招标小组负责编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公司组织开展选聘评标工作,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其开展审计业务。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其具体内容在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随同选聘文件一起发布。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在允许年限内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如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一条 续聘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控股股东及/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评价标准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对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审计费用报价,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四)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人员在选聘有效年限内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因自身严重执业质量缺陷遭受监管措施;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公司及相关人员遭受监管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财务报告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任达到限制年限;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结束前(即该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同时,公司应按照控股股东及/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或类似文件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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