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191号
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澄星股份,A股证券代码:
600078;韦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
月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或公司)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公告显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
月至
月,公司与关联方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835.41万元、4,362.98万元和
284.78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8%、
2.50%和
0.51%,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直至2024年
月
日才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于
月
日披露。综上,公司多年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审议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
6.3.6条、第
6.3.17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
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