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24-022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6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6)。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183,922,4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分配总额1,018,855,195.2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本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83,922,4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8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8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446 | 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01*****314 | 王久芳 |
3 | 03*****821 | 王丛玮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8月15日至登记日:
2024年8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号荣安大厦
咨询联系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4-87312566 传真电话:0574-87310668
七、备查文件
1、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