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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3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本公司”)已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长城
公司”)追加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
高公司”)所欠债务本金 35,175 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诉讼事项的审理进展情况,分别于 2009 年 8 月 12 日、2011
年 2 月 16 日和 2011 年 7 月 20 日之临时公告作出持续披露。
      近日本公司收到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
院”)(2011)民二初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书。
      现根据上市规则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形成和诉讼进展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长城公司曾于 2009 年 2 月 24 日
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偿还债务本金 35,175
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收到辽宁
省高院送达的长城公司起诉状及追加被告申请书,长城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再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追加起诉本公司为被告,请
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 2011 年 2 月 15 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转交的辽宁省高院一
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 12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沈高公司依法偿还所欠长城公司债务本金 35,175 万元及利
息的偿还责任,同时驳回长城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城公司就
辽宁省高院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提出上诉。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最高院作出(2011)民二初字第 44 号民
事裁定书,撤销(2009)辽民二初字第 12 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以上事项详情请见本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2011 年 2 月 16 日
和 2011 年 7 月 20 日之临时公告。
     二、诉讼案的最新进展
    近日本公司收到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院(2011)民二初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沈高公司依法偿还所欠长城公司债务本金 35,175 万元及利
息的偿还责任,驳回长城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城公司已就辽宁省高院重审判决结果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沈高公司自 1995 年 5 月 26 日起作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004 年 3 月 15 日以后本公司已不再持有其任何股权,属于与本公司
及附属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03 年 6
月 13 日刊登的 2003-014 号临时公告和 2004 年 4 月 8 日刊登的
2004-012 号临时公告)。
    本公司聘请的中国法律顾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认为:本案已经由辽宁省高院两次审理,认定事实基本一致,辽宁省
高院判决驳回长城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
据。公司不应对沈高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对该案的判断:根据本公司与沈高公司的经济往来和律师
法律意见,本公司不应成为沈高公司诉讼案的被告,亦无需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该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将积极应对法院重审程序,本案如有进展,本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宜
    五、备查文件
     (一) 辽宁省高院(2011)民二初字第 31 号民事裁定书;
     (二) 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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