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新芝生物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芳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4,306,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50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总经理、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进一步明确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期限及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相关措施。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4,306,4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薛海静、郭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