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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龄液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605389 证券简称:长龄液压 公告编号:2024-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91号文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龄液压”、“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8,735,96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94,989,813.50元。截至2021年3月16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117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2024年7月1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4年8月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高端液压部件扩能和智能升级项目”变更为“泰国回转减速器及液压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同意根据项目变更,增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项目变更后“泰国回转减速器及液压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在泰国设立的控股孙公司CHANGLING(THAILAND)CO.,LTD。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授权,

长龄液压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泰国回转减速器及液压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2024年8月19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8月8日,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专户用途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11030464291000848710泰国回转减速器及液压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此外,公司拟将部分已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手续,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CHANGLING(THAILAND)CO.,LTD、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CHANGLING(THAILAND)CO.,LTD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3046429100084871,截至2024年8月8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回转减速器及液压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骏、李声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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