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审核相关事项,现就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编制《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监事会已对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参与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因公司监事吴淑青女士、李晓文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须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