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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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独立董事津贴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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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年薪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公司董事或监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基本工资占年薪的45%-60%,绩效奖金占年薪的40%-55%,基本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以半年按考核发放。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20日之前准时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九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没收其年薪,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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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三)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监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三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董事、监事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