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恢复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DF20231204001)。2023年12月7日、2024年1月26日及2024年3月28日公司分别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及《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2024年5月10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原聘任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承接其他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七条并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公司申请并北交所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止审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的《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为尽快消除上述影响,公司已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全力推动本次
发行工作。截至目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相关审计工作,上述影响已消除。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七条并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已于2024年8月14日向北交所提交了恢复审核的申请,2024年8月15日,北交所同意恢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北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北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