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结合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为深入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等因素,同时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董事会拟定如下利润分配预案:
1、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8,740,509.48元,母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现净利润18,085,272.47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母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1,629,351,613.26元,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222,021,386.89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222,021,386.89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预案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截至2024年8月15日总股本560,301,923股测算,合
计派发现金红利112,060,384.60元。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成长经营成果,实施本预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议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情况,兼顾了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相适应,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说明
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4、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