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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6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惠城环保股票代码:3007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敏住所:济南市天桥区*****通讯地址:济南市天桥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 ...... 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惠城环保、公司、上市公司、目标公司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转让方张新功
信息披露义务人、乙方、受让方张敏
本报告书《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本次权益变动张敏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5.00%的股份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数据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以截至2024年8月14日公司总股本194,957,778股为基数进行计算。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张敏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105197810******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
通讯地址济南市天桥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惠城环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张新功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张新功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50,0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0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31.01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0%),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302,347,5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张敏合计持有股份00.00%0.00%9,750,0005.03%5.00%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9,750,0005.03%5.00%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张新功

乙方(受让方):张敏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750,000股股份(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0%。

(2)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将取得目标公司的9,750,000股股份。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易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规则作相应调整。

2、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按照本协议条款,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80%,具体价格为31.01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2,347,500.00元(大写:叁亿零贰佰叁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双方签署协议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目标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后6个月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52,347,5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叁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的交割日),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3、股份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4、违约责任

(1)协议签署后,除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未能获得批准或通过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收到首笔转让款的10个工作日内,未配合乙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或因甲方相关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未能通过,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除协议要求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自乙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款项止,按照0.05%/日的费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准备和执行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其超过协议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退还首笔5,000万元转让价款。

5、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6、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认可并同意选择本协议签署地(本协议签署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管辖法院进行起诉。

7、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存档一份,深交所、登记机关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声明;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敏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6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395号
股票简称惠城环保股票代码3007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敏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其他?(请注明)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赠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9,750,000股 持股比例:5.00% 变动数量:增加9,750,000股 变动比例:上升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敏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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