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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7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道,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总裁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名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请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以前以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以前以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名和盖章。
第三十一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三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会;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纪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要求)。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全文涉及的“股东大会”股东会

除上述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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