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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7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文件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文件等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另有规定情形除外。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度》等相关规定执行。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独立董事和股东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向独立董事和股东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五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七条 …… 股东及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股东及代理人要求发言的必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大会主持人可以视会议情况安排发言。 股东及代理人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或他人发言。第四十七条 …… 股东及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股东及代理人要求发言的必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会议主持人可以视会议情况安排发言。 股东及代理人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或他人发言。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十条 …… 股东会在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按确定的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和得票多少,选举产生当选董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大会应在余下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举产生足额董事、监事为止。 ……第五十条 …… 股东会在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按确定的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和得票多少,选举产生当选董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会议应在余下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举产生足额董事、监事为止。 ……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文件、凭证、证件具有下列情况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文件、凭证、证件具有下列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之一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 (一)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之一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 (一)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的;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发行证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文件等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发行证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文件等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八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安排和会议进程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安排和会议进程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全文涉及的“股东大会”股东会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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