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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7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6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概述

为推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执行,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主业,通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发展助力、与投资者共赢,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共同出资24,000万元人民币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共同设立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reREITs基金”或“本基金”)。本次设立的基金总规模为4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产业。

各方已于2024年3月1日签署了编号为信德协鑫-兴业-2023001的《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本基金已于202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进展情况

近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对《原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于2024年8月14日重新签署了编号为信德协鑫-兴业-2024001的《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新基金合同》”)。《新基金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原基金合同》的效力;但关于相同事项的约定上,如果《新基金合同》与《原基金合同》存在冲突,以《新基金合同》为准。若《原基金合同》未有约定的事项,以《新基金合同》为准。

《新基金合同》与《原基金合同》对比,主要条款变更后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和付款期限

1、 首期出资安排

投资者应当缴付的首期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首期出资”);具体而言,管理人应提前15日向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明确首期出资的具体期限。各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金额如下表:

投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首期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00010040%
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20,0001,0005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01,00010%
合计40,0002,100100%

2、 分期缴付的安排

在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关于拟投资项目的决议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向投资者发送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载明的出资金额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覆盖项目投资金额及必要费用即可,各投资者对本基金的后续实缴出资的具体缴付时点和每次缴付的金额根据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前述约定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确定。

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0日向投资者发出缴付出资通知,除首次实缴出资外,各份额持有人应同比例且同进度缴付出资。每期出资应在所有份额持有人应缴款项全部到位之后,方可从募集专用账户划至托管资金账户。除首次实缴出资外,管理人在向投资者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之前,应事先取得各份额持有人的一致同意。投资者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未回复的,则视为同意并按照缴付出资通知实缴出资。

所有投资者首期出资须满足本基金成立条件,单个投资者首期出资不得低于

合格投资者参与的最低投资金额。

3、 逾期缴付出资

如任一投资人未在缴付出资通知要求的缴款日期或之前足额缴付当期全部应缴出资,管理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投资人违反了本协议,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募集规模扩大安排

本基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大募集规模:

1、本基金已成立且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2、扩大募集时处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3、扩大募集的资金规模、频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

5、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通过扩大募集规模向新参与投资者转移风险、亏损或者输送利益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允许的交易平台上,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承担相关交易费用。

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对基金份额转让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如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本基金新增认缴出资份额、减少认缴出资份额或从本基金退出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人和托管人;(2)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取得全体投资人和托管人的同意,因产品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比例被动超标,自有资金选择退出的情形除外,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

管理人应当定期将本基金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协会。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决定基金对外投资事项;

(2)自基金完成对标的项目投资(以该投资的首期投资款支付完毕为准)1年内,决定此类已投资项目的退出策略。基金对标的项目投资满1年后退出的,由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决策;

(3)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各方一致同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事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购、退出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提供基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及最终资金来源;

4、 按照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基金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9、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 不得利用本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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