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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聆达: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6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三位独立董事刘黎明先生、林善浪先生、何少平先生共同提交的《督促整改意见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促整改意见函》具体内容

聆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202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就相关事项发出《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我们三位独立董事对此高度重视,已于2024年5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督促整改意见函》,督促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按照大连监管局的要求及时、全面整改到位;要求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负责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限期收回,以确保整改顺利完成,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整改进展,把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持续经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我们三位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履职、严格尽责的工作态度,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整改进展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收回情况,期间多次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深入沟通,开展了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截至目前,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仍有大部分未能收回,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近期,我们又了解到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未能有效整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企业合规合法经营,我们三位独立董事再次提出以下督促意见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与改善内控制度:在过往履职期间,我们独立董事多次通过远程交流(包括电话、微信、视频会议)等方式敦促管理层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在此,我们建议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所涉及的内部控制缺陷。同时,聘请专家对公司现有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积极整改,特别是加强资金审批以及对外担保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纠正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近期,我们了解到公司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对此,我们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和纠正。我们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在上述方面的整改进度,并计划在发函后不定期到公司经营场所督促和检查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确保公司的治理水平得到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纠正违规担保行为,消除不利影响:近期,我们了解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对外担保的问题。对此,我们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并依法进行解除和纠正。我们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在上述方面的整改进度,并计划在发函后不定期到公司经营场所督促和检查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确保公司的治理水平得到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独立董事何少平先生、刘黎明先生、林善浪先生督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立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行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全面整改到位;要求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将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和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违规责任落实到人、负责将关联方占用资金限期收回、负责将违规对外担保行为尽快消除;要求公司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整改进展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把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持续经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二、其他事项说明公司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落实独立董事督促函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事项的整改工作。同时将持续保持与各方的良好沟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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