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激励公司监事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向监事发放一定金额的津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第四条 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监事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构成,具体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五条 监事津贴发放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事津贴发放方式:
(一)监事任职津贴自监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分次或集中发放,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监事会换届的,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时间与股东代表监事当选日期相同,否则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确定任职当月;
(二)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不适合不再担任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数额;
(三)津贴标准可随着市场津贴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七条 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津贴内,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监事任职期间,受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
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监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