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聂梅生、周鹏英以被申请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详见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的《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提出破产申请的提示性公告》(2024-002)。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的(2024)粤03破深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聂梅生、周鹏英对被申请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深圳中院(2024)粤03破深370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