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1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15日16: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88号公司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纯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6,347,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07% 。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166,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80%。
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4,574,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7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4,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3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772,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3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772,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3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24,246,26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9,926,306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294,319,959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楚江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总表决情况:同意票478,174,0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60%;反对票27,063,8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9%;弃权票1,1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75,993,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40%;反对票27,063,8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813%;弃权票1,1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喻荣虎、李梦珵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