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本次发行前,沈健直接持有公司245,500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28,599,1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38%,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沈健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沈健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沈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沈健免于发出要约。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