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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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
的情形 ...... 3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 3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 3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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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
之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14F20240082-2号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特别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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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了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或提供证明文件的单位应对所出具或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上市公司的保证:即上市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财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亦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8.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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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易成新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检索上市公司“监管信息公开”、“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自易成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易成新能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的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易成新能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易成新能及相关方作出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除正常履行中、变更或豁免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易成新能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易成新能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3787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3)第01220012号)和2023年度《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4)第01220026号)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2]002668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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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专项审核报告》(亚会专审字(2023)第01220006号)和《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专项审核报告》(亚会核字(2024)第01220006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科目 | 2021年期初资金余额 | 2021年度累计发生金额(万元) | 2021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万元) | 2021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 | 形成原因 | 往来性质 |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其他应收款 | —— | 446.00 | 446.00 | —— | 代缴税金 | 非经营性往来 |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下属公司,上市公司与易成新材同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易成新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2018年5月8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划转与晶硅片切割刃料业务相关资产的议案》,易成新能将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晶硅片切割刃料业务相关的资产和部分负债划转至易成新材。
2018年6月1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封恒锐新金刚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锐新”)以每年352.86万元的价格租赁易成新材的2处厂房。
易成新能于2018年进行重大资产出售,易成新能先将与晶硅片切割刃料业务相关的资产和部分负债划转至易成新材,因易成新能划转给易成新材的土地、房产处于质押状态,根据双方签署的《资产划转协议》规定,易成新能在资产交割日(2018年6月30日)将上述土地、房产交付给易成新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需产权所有人缴纳,经双方协商,上述土地、房产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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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前,易成新材将用应收恒锐新缴纳的房租费用抵偿给易成新能,用于易成新能代易成新材缴纳上述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足部分由易成新材补齐。截至2021年末,易成新能代易成新材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共计446万元,易成新材已全部偿还。2022年2月,上述土地、房产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成,易成新能不再为易成新材代垫上述费用。
上述易成新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基于易成新能使用恒锐新应缴纳的房租,代易成新材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产生,且易成新材已偿还,不属于实质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易成新能工商档案、董监高花名册等资料,易成新能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平煤神马,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现任董事会成员包括王安乐(董事长)、杜永红、王少峰、刘汝涛、游鹏飞、吕晶晶、梁正(独立董事)、张亚兵(独立董事)、吴克(独立董事),现任监事会成员包括江泳(监事会主席)、王军胜、白羽,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万建民、杨国新、王尚锋、兰晓龙、杨光杰、董勤良、常兴华(董事会秘书)、丁晖、张鑫营、崔强。
2. 根据易成新能最近三年的公开披露文件、易成新能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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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等公开网站及百度、搜一搜等搜索引擎,易成新能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如下:
(1)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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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内,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1 | 汴水不罚决字〔2024〕第6号 | 河南易成瀚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通公路东侧公司院内取用地下水用于生活,批准的年取水量是3万立方米,实际年取水量是43117立方米,超出批准的年取水量13117立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 | 开封市水利局 | 2024.07.15 |
2 | 禹市监处﹝2024﹞329号 | 2024年5月7日,处罚单位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开封天道新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2年7月15日,因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3,000 |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5.29 |
3 |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25号 | 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卫东区东高皇街道办事处土寨沟村集体土地开工建设风电项目工程,该工程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至查处时风电设施F1、F2、F3塔基基座已建成,F3号塔筒施工到30米处。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49.6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寨沟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49.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处以罚款。 | ——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11.16 |
4 | 东生罚﹝2023﹞9号 | 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石墨化车间顶部收尘设施未运行。 |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3万元。 | 130,000 |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4.25 |
5 | 平新市监处[2021]45号 | 经调查,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车间使用的空压机(空压机内配套使用的油气分离器编号:50H07K132)2015年上半年安装使用,空压机(机内油气储罐编号:5LG75EZ0003)2015年下半年安装使用;三车间储气罐(产品编号:RD18-1524)和空压机(空压机内配套使用的油气分离器,编号:U8002H3116)都是2018年年底安装使用;五车间储气罐(产品编号:C08-4872)和空压机(空压机内配套使用的油气储罐,编号:5LG75EZ0001)2015下半年 | 1.责令停止使用压力容器设备;2.罚款5万元。 | 50,000 |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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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压力容器设备未注册登记(已下达指令书限期改正),未经定期检验。
安装使用,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压力容器设备未注册登记(已下达指令书限期改正),未经定期检验。 | ||||||
6 | 襄建罚决字﹝2021﹞第006号 | 在襄城县紫云镇所建设的襄城县6万吨/延迟沥青焦及4万吨/针状焦工程,未组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1.责令改正;2.处河南开炭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所建设的襄城县紫云镇所建设的襄城县6万吨/延迟沥青焦及4万吨/针状焦工程行政罚款30000元的行政罚款。 | 30,000 | 许昌市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7 |
7 | 襄建罚决字﹝2021﹞第005号 | 在襄城县紫云镇所建设的襄城县6万吨/延迟沥青焦及4万吨/针状焦工程,在工程消防设计未审查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施工。 | 1.责令改正;2.处河南开炭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所建设的襄城县紫云镇所建设的襄城县6万吨/延迟沥青焦及4万吨/针状焦工程行政罚款30000元的行政罚款。 | 30,000 | 许昌市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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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属于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1: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2: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6.1项规定,前述裁量等级属于“从轻”。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故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序号3:根据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回复函》,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街道办事处土寨沟村集体土地开工建设风电项目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属一般违法行为,该公司已于2023年12月6日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之规定,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序号4:根据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保护合规情况证明》,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且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之规定,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序号5: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5.1.15项规定,前述裁量等级属于“从轻”。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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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应当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故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序号6:根据《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建罚决字〔2021〕第006号),其行为程度为较轻违法。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之规定,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序号7:根据《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建罚决字〔2021〕第005号),其行为程度为较轻违法。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之规定,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具体情形如下:
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83号)
2021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作出《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号),提出“2020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2000万元。2021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500万元至750万元。2021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000万元至亏损5000万元。你公司业绩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净利润由盈利转亏损,且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安乐、财务总监石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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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安乐、石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1年6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83号),提出“2021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公告,预计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500万元至750万元;3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由盈利500万元至750万元修正为亏损4,000万元至5,000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547万元。你公司2021年1月31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6.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5号)、《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0号)
2021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作出《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4号),提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2021年4月27日,开封炭素收到开封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补助资金14,530,000元。你公司至2021年9月27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14,530,000元,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未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产生收益,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开封炭素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债权人,按照抚顺特钢重整方案确定的折股比例,开封炭素债权折合抚顺特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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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30股。2021年4月14日,开封炭素证券账户实际收到上述股票,至2021年9月14日才进行账务处理,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8,074,679.21元,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三、未披露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信息,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6月,开封炭素在二级市场减持抚顺特钢股票,取得收益为7,654,775.56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7,654,775.56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作出《关于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5号),就上述事项提出“王安乐作为公司董事长、万建民作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兼开封炭素董事、杨帆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常兴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2年2月24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0号),就上述事项提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③《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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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3号),提出“王少峰:经查,你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或公司)董事,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3日累计买入易成新能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99,150元。易成新能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你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季度报告披露前1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4号)、《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9号)
2023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4号),提出“经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发生销售业务,金额1.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23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存在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安乐、总经理曹德彧、董事会秘书常兴华、时任财务总监杨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杨帆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3年12月5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9号),提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你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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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发生销售业务,金额1.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子公司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230万元,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存在不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7. 1.13条、第7.2.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⑤《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7号)、《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1号)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作出《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提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公司公告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更正。公司更正前披露的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开封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钒液流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04亿元。上述设备实际购买方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三、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报告信息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方向发生变化。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安乐、时任总经理曹德彧、董事会秘书常兴华、财务总监王尚锋、时任财务总监杨帆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安乐、曹德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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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兴华、王尚锋、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5月14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1号),提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7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2022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你公司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更正。你公司更正前披露的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不准确。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控股孙公司开封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钒液流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04亿元。上述设备实际购买方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三、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3年年报披露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方向发生变化。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7.2.7条、第
7.2.8条的规定。王安乐作为公司董事长、曹德彧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常兴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尚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杨帆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易成新能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易成新能及相关方作出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除正常履行中、变更或豁免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易成新能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易成新能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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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但存在曾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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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陈红岩
经办律师:
刘 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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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一)若开封炭素2019年和2022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原业绩承诺中2019年和2021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即2022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43,124.58万元,则2021年度将不作为业绩承诺期,原2021年度、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延期至2022年度、2023年度履行。开封炭素在2019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141,610.87万元,开封炭素在2019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209,017.88万元。在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况下应对公司作出的补偿安排不发生变更。同时,中国平煤神马承诺将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延长十二个月。 (二)若开封炭素 2019年和2022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原业绩承诺中2019年和2021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即2022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43,124.58万元,则原2019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业绩承诺期将不再延期,中国平煤神马应在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后将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业绩承诺期中未完成的部分按照《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法进行累计补偿。 因地震等因素导致开封炭素2019年、2022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原业绩承诺中2019年和2021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可将前述因素影响剔除后计算2019年、2022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022.11.18- 2023.12.31 | 已履行完毕 |
2 |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若开封炭素 2019 年和 2022 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原业绩承诺中 2019 年和2021 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即 2022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43,124.58 万元,原 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业绩承诺延期至 2022 年度、2023 年度履行。则本公司现承诺将前述承诺期限延长十二个月,即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六十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若开封炭素 2019 年和 2022 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原业绩承诺中 2019 年和2021 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即 2022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 | 2022.11.18-2024.10.13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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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 43,124.58 万元,则原承诺期限不变。上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 43,124.58 万元,则原承诺期限不变。 上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3 | 别文三、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卫国、何丽娟、河南奥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金涛、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王俊伟、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自易成新能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若监管机构对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锁定期进行调整,则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 2021.07.22-2022.01.22 | 已履行完毕 |
4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开封炭素在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73,423.92万元,开封炭素在2019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141,610.87万元,开封炭素在2019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209,017.88万元。 | 2021.04.02-2022.12.31 | 变更或豁免 |
5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本公司原承诺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 | 2021.04.02-2023.10.13 | 变更或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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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本公司现承诺将前述承诺期限延长十二个月,即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上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份;本公司现承诺将前述承诺期限延长十二个月,即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上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6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行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0.06.22— | 正常履行中 |
7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3)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2)保证本 | 2020.06.22—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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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4)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5)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下属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4)保证尽量减少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4)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5)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下属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4)保证尽量减少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8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且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谋取任何利益。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 2020.06.22—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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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9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977,755,244股股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 2020.06.22-2022.06.30 | 已履行完毕 |
10 |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1,880,751股股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向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 2020.06.22-2022.06.30 | 已履行完毕 |
11 |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行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0.06.22-9999.10.31 | 正常履行中 |
12 |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 | 股份限售承诺 |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 | 2020.06.22-2023.12.31 | 已履行完毕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专项核查意见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应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 4、若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的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13 |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承诺 |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转股价格的,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公司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其通过转股取得的普通股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约定。 4、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可转换债券实施转股而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 5、若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的可转换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20.06.22-2023.12.15 | 已履行完毕 |
14 |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且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谋取任何利益。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 | 2020.06.22—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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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15 |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注:本次承诺无形资产收入分成额=本次评估预测的收入*收入分成率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业绩承诺资产截至当年末累积实现无形资产收入分成金额低于截至该年末的累积承诺收入分成金额,首山化工将对上市公司逐年以股份支付方式予以补偿。 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业绩补偿金额以采用收入分成法评估的相关无形资产评估值及交易对方本次出售的平煤隆基股权的比例为限,本次交易采用收入分成法评估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为2,373.76万元,交易对方出售的平煤隆基股权比例为30%,即交易对方本次业绩补偿金额上限为712.13万元。 | 2020.09.20-2022.12.31 | 已履行完毕 | |||||
16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1、将积极催促开封炭素及其下属子公司尽快就无证土地、房产补办权属证书,确保不影响开封炭素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封炭素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办理无证土地、房产的权属证书期间因资产瑕疵而产生的非正常办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额外税费等)由承诺人承担;若存在无证土地、房产最终无法补办权属证书情形的,承诺人将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建或租赁替代性的土地和厂房,并承担因搬迁给开封炭素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2、将积极催促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其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若在交割日前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被员工要求 | 2019.05.05—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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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无条件代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保证上市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3、承诺人将积极督促三基炭素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退城进园规划,若因此而产生的非正常损失或处罚,承诺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无条件代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保证上市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3、承诺人将积极督促三基炭素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退城进园规划,若因此而产生的非正常损失或处罚,承诺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17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开封炭素在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73,423.92万元,开封炭素在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141,610.87万元,开封炭素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209,017.88万元。 | 2019.04.12-2021.12.31 | 变更或豁免 |
18 | 蔡学恩、陈文来、崔屹、刁英峰、兰晓龙、梁红霞、梁西正、任真、孙毅、王占峰、于泽阳、赵全山、周志民 | 其他承诺 | 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承诺人向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2018.11.04-2019.09.17 | 已履行完毕 |
19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自身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承诺人承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3、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与易成新能及其 | 2018.11.04—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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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放弃或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4、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放弃或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4、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 |||||
20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承诺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承诺人保证将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承诺人保证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5、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18.11.04— | 正常履行中 |
21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担任经营性职务。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公司。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018.11.04— | 正常履行中 |
22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1、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100,671,095股股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2、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 | 2018.11.04-2022.10.13 | 变更或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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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
23 |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三基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建民、宗超 | 股份限售承诺 | 1、若自取得标的资产之日(即持有标的资产在公司登记机构被登记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日)至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之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持有期间")未满十二个月,则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2、如标的资产持有期间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则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 2018.11.04-2022.10.13 | 已履行完毕 |
24 | 别文三、陈文来、冯俊杰、贵阳铝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建设投资有限公、李修东、叶保卫、张宝平、郑建华 | 股份限售承诺 | 因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 2018.11.04-2020.10.13 | 已履行完毕 |
25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自身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承诺人承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3、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与易成新能及其 | 2018.06.01—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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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放弃或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4、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放弃或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4、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 |||||
26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承诺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承诺人保证将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承诺人保证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5、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18.06.01— | 正常履行中 |
27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无任何减持易成新能股份的计划。 | 2018.06.01-2018.08.27 | 已履行完毕 |
28 |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任何减持易成新能股份的计划。 | 2018.06.01-2018.08.27 | 已履行完毕 |
29 |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承诺 | 1、承诺人合法拥有易成新材100%、新路标100%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易成新材100%股权、新路标100%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承诺人已履行了易成新材、新路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承诺人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承诺人作为易成新材、新路标的股东,在股东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 2018.06.01-2018.07.16 | 已履行完毕 |
30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完成后,将重组后的易成新能作为平煤神马集团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发展平台,未来该方面的项目均以合适方式注入重组后的易成新能,并承诺自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完成之日起3年内即在2016年5月16日前,达到如下条件时,将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支付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将高端银浆等项目的优良资产注入易成新能: 1、高端银浆等项目形成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能够增强易成新能竞争力; 2、易成新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意见。 | 2014.05.27-2016.04.22 | 变更或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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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于2014年3月18日合计增持公司股票10,999,996股,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本次增持事项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本次增持事项中获得的股份。 | 2014.03.19-2015.03.18 | 已履行完毕 |
32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他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重组后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不利用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 2012.12.07— | 正常履行中 |
33 | 郝玉辉、姜维海、宋贺臣 | 股东一致行动承诺 | 保证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为易成新能股东后,不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在易成新能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亦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协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在易成新能中的实际控制地位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或冲击。 | 2013.01.12— | 正常履行中 |
34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在其实际控制易成新材期间,易成新材财务会计报告所列资产权属无权利瑕疵,无财务会计报告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可能导致重大行政处罚或侵权诉讼行为。 | 2012.12.10— | 正常履行中 |
35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完成后,将重组后的易成新能作为其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发展平台,未来该方面的项目均以合适方式注入重组后的易成新能,并承诺自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完成之日起3年内将其拥有的高端银浆等项目的优良资产陆续注入重组后的易成新能。 | 2012.12.10-2016.04.22 | 变更或豁免 |
36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在重组事项顺利完成后,在易成新能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为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 2012.12.10— | 正常履行中 |
37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2012年易成新材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2013年易成新材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014年易成新材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若重组完成后,易成新材在2012、2013、2014年各年末经审计的净利润值低于约定的承诺值,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自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易成新材补足。 | 2012.12.10-2015.04.07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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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独立",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 2012.12.07— | 正常履行中 |
39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企业易成新材与易成新能重组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促使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重组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在重组后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重组后上市公司进一步要求,重组后上市公司将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4、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重组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重组后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重组后上市公司所有。 | 2012.12.07— | 正常履行中 |
40 |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以其所持易成新材股权认购的易成新能股份,自易成新能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易成新能回购。 | 2013.05.16-2016.05.16 | 已履行完毕 |
41 | 郝玉辉、季方印、姜维海、宋贺臣 | 其他承诺 | 若公司需为以前年度未缴纳社保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障资金,或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而受到处罚的,将在毋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或罚款的情况下,就所有金钱支付事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2009.08.16— | 正常履行中 |
42 | 郝玉辉、季方 | 其他承诺 | 若公司需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 | 2009.08.16 | 正常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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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姜维海、宋贺臣 | 金而受到处罚的,将在毋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或罚款的情况下,就所有金钱支付事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 | 行中 | ||
43 | 郝玉辉、季方印、姜维海、宋贺臣 | 其他承诺 | 若公司需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处罚的,将在毋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或罚款的情况下,就所有金钱支付事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2009.08.16-2016.05.18 | 已履行完毕 |
44 | 郝玉辉、姜维海、宋贺臣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本人及控股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易成新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 2009.08.16-2016.05.18 | 已履行完毕 |
45 | 姜维海、宋贺臣 | 股份减持承诺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2009.08.16-2016.06.11 | 已履行完毕 |
46 |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为规范易成新能运作,保障公司全体股东权益,促使公司资金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现承诺不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2009.08.16— | 正常履行中 |
47 | 郝玉辉、季方印、姜维海、宋贺臣 | 其他承诺 | 若公司需为以前年度未缴纳社保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障资金,或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而受到处罚的,将在毋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或罚款的情况下,就所有金钱支付事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2009.08.16-2016.05.18 | 已履行完毕 |